羅拔臣律師事務所代表客戶處理案件的標準條款和條件
(自2008年11月1日起開始生效)
本條款和條件的中文版本是由原英文版本翻譯而成作一般資詢用途。
如本條款和條件的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文義有不同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自2008年11月1日起開始生效)
本條款和條件的中文版本是由原英文版本翻譯而成作一般資詢用途。
如本條款和條件的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文義有不同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條款性質
-
此等條款和條件為客戶("貴公司/閣下")與位於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57樓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本所")就本所代表貴公司/閣下工作所簽署的委聘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中的"條款"。
-
此等條款亦可在本所網站www.robertsonshk.com找到。如果此等條款有任何修改,本所將會預先7天以書面通知貴公司/閣下。如果貴公司/閣下沒有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該等經過修改的條款將對貴公司/閣下有約束力。
-
除非本所書面同意,此等條款和協議(統稱"合同")取代其他所有適用於本所為貴公司/閣下工作的條款。除非本所書面同意,此等條款不得被修改。
-
如果合同項下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條款之一部分被任何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發現無效或因任何原因被裁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時,則合同應被視為取消該等無效的條款或其中之一部分,而合同其他部分條款仍具有全部的效力。
-
- 通信
- 除非貴公司/閣下特別要求,貴公司/閣下同意本所可以通過電子郵件與貴公司/閣下通信(包括本所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所發出的帳單或墊支費用)。本所不對任何因與貴公司/閣下通過電子郵件通信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延誤、訛誤或病毒感染負責。在這點上,貴公司/閣下同意:
- 電郵並不是一個保密性高的通訊方式,機密資料可能會被第三者非法獲取及使用。
- 電郵不能確保送遞的時間,亦不能確保訊息已獲收件者接收。
- 電腦病毒傳播的風險非常高,迄今並無令人滿意的偵查方法。因此,建議客戶掃描所有外來電郵以偵查電腦病毒及採取適當措施去消滅這些病毒。
- 當以電郵傳遞文件時,該等文件的格式可能會有所改變。
- 電郵收件者不可能確定電郵是否由所列出的寄件者發出(即電郵沒有身份真偽的保證)。
- 本所有權按貴公司/閣下提供給本所的最近期的郵政地址、傳真號碼和/或電郵地址發出通信。倘若貴公司/閣下不能提供最新的聯繫資訊,本所不對貴公司/閣下由此引致的任何損失負責。
- 除非貴公司/閣下特別要求,貴公司/閣下同意本所可以通過電子郵件與貴公司/閣下通信(包括本所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所發出的帳單或墊支費用)。本所不對任何因與貴公司/閣下通過電子郵件通信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延誤、訛誤或病毒感染負責。在這點上,貴公司/閣下同意:
- 收費
-
本所的收費是根據本所律師為貴公司/閣下工作的小時來計算。每小時的收費標準根據為貴公司/閣下工作的律師的經驗和專長而有所不同。協議中的按時收費標準可以不時修改,但是本所會通知貴公司/閣下有關之修改。
-
所有收費的估算都是基於估算時本所已經知道的資訊,這種估算可以被修訂。本所並不受費用估算的約束。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任何定額報價只有在協議中載明才對本所有約束力,並在任何情況下受協議條款約束。
-
除了本所的收費之外,本所亦會向貴公司/閣下發出本所因向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而引起的額外墊支費用的帳單。該等墊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國際電話費、傳真費、郵資及速遞費、員工的超時工資、訴訟律師費用以及法院費用。關於公司查冊及其它文書事宜,對每一間公司進行查冊,本所的費用為港幣250元;就其他服務將額外收費。
-
這是本所的一般慣例,並同時保留要求貴公司/閣下預先支付本所律師費及墊支費用的權利。通過貴公司/閣下的預先付款,本所得到貴公司/閣下的授權從該等金額中扣除本所發給貴公司/閣下的帳單之金額。
-
如果閣下為個人,並符合法例要求的條件及考慮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本所建議閣下聯絡法律援助處:
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政府合署24樓至27樓
電話: 2537 7677
網頁: http://www.info.gov.hk/lad/index.htm
-
- 帳單
-
在代表貴公司/閣下處理案件期間,本所將定期向貴公司/閣下發出本所律師費及墊支費用的帳單。本所的慣例是按月發出帳單,但是本所有權決定與貴公司/閣下協定在其他時間向貴公司/閣下發出帳單。
-
在一張帳單所涉及的任何時期内,本所可以少收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的律師的累計時間之費用。但是,除非本所書面同意,本所保留對沒有發出帳單的計時費用在隨後的某個時間向貴公司/閣下發出帳單。
-
所有帳單應於收到時支付。如果本所在發出帳單之日起30日內沒有收到貴公司/閣下全額支付的費用,本所將保留停止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的權利,直到貴公司/閣下全額支付了帳單載明的費用及未付費用之利息。該利息比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釐定的港元最優惠利率高兩個百分點。
-
為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目的而言,貴公司/閣下同意每一張由本所向貴公司/閣下發出的帳單,均為分開及不同的帳單,儘管該帳單可以與貴公司/閣下一直指示本所的任何特别事宜有關。
-
假如貴公司/閣下對任何帳單的數額有任何異議話,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67條規定,貴公司/閣下可以向法庭申請將該帳單進行評定。但貴公司/閣下必須於帳單交付日期起一個月內向法庭提出該申請。如果貴公司/閣下於一個月後才提出帳單評定申請,法庭有可能施加額外條款才准許貴公司/閣下的申請,例如要求貴公司/閣下將帳單的款項先繳付予法庭。如果貴公司/閣下於帳單交付日期起十二個月後才提出申請或貴公司/閣下已經支付有關帳單,除非有特殊的原因,否則法庭不會批准貴公司/閣下帳單評定的申請。
-
- 指示
-
本所根據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指示和資訊代表貴公司/閣下行動,本所毋須核實貴公司/閣下提供的該等指示和資訊。因此,對於因為貴公司/閣下提供資訊引致的任何虛假陳述或誤傳而導致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索賠,本所均不負責並有權向貴公司/閣下取得彌償。
-
除非本所收到其他書面指示,在本所的客戶多於一人的情況下,本所將根據該等客戶其中一人的指示行動;如果本所的客戶為公司,本所有權根據該公司的任何董事或任何獲董事授權的人士之指示行動。
-
- 規管
-
香港律師公會公佈了於2008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旨在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有關活動的"實務指示P",並要求香港的律師事務所遵照執行。"實務指示P"是一套規範指引和強制性要求,所有香港的律師事務所在從現有及新的客戶處接受指示的時候都必須遵守。
對於個人客戶,本所有義務從本所的客戶處獲取以下資訊和記錄作為開始工作前的盡職調查:
1) 身份證明-譬如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2) 地址-譬如近期公用費單或銀行結單副本;
3) 職業-譬如名片副本;對於公司客戶,需要以下資料:
1)發出指示人士的身份證明-譬如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2)公司董事會關於授權本所代表該公司行動以及授權某人代表公司發出指示的董事會決議;
3)公司法律身份-譬如商業登記文件/公司註冊書;
4)公司董事身份-譬如公司查冊;
5)公司實際受益人的身份以及公司控制架構-譬如公司查冊及信託聲明副本;如果貴公司/閣下代表第三方、信託或遺產,本所要求指示本所的公司出具與上述身份識別相類似的文件。
-
在接受貴公司/閣下指示的時候,貴公司/閣下請注意香港的反洗黑錢法例,譬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有關反洗黑錢的條款,該條例第25A條所載內容如下:
"1)凡任何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
(a)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利益;
(b) 曾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
(c) 擬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該人須在合理範圍內儘快將該知悉或懷疑,連同上述知悉或懷疑所根據的任何事宜,向獲授權人披露……"該條例適用於本所作為貴公司/閣下的法律代表,因此當本所的任何成員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可公訴罪行(該罪行的刑罰不少於五年監禁刑期,不論該罪行是否在香港干犯)的得益時,有責任將其知悉或懷疑匯報。
匯報亦需要詳述其知悉或懷疑的根據。
在該條例下,即使本所已經或將會作出匯報,本所都不能向客戶披露,否則已觸犯了"洩密"的刑事罪行。
本所在此強調該等匯報責任高於任何本所對於貴公司/閣下應謹守的法律專業保密特權。在這種情況下,本所與貴公司/閣下將會產生明顯的衝突,故此本所將會需要撤銷繼續代表貴公司/閣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除非貴公司/閣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給予本所「豁免」以致本所能夠繼續代表貴公司/閣下。
-
- 終止
-
貴公司/閣下於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繼續委聘本所,但貴公司/閣下須以書面通知本所其終止的決定。
-
本所可持「充分理由」並以合理通知的方式終止代表貴公司/閣下。「充分理由」可指如果本所相信代表貴公司/閣下,將會導致本所觸犯法例或遭受道德的譴責(例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又或貴公司/閣下尚未清付本所發出的帳單或欠付本所的費用。本所沒有義務向貴公司/閣下披露本所所依賴的「充分理由」
-
於合同終止後,本所有權向貴公司/閣下收取直至終止前本所為貴公司/閣下工作應該收取的費用以及所有墊支費用。
-
貴公司/閣下同意,在貴公司/閣下欠付本所費用的情況下,本所有權留置及保管應屬於貴公司/閣下的文件和財物。
-
在終止合同後,任何由客戶提供的非公開資料將由本所根據適用的專業操守規則及法律披露責任的原則妥善保存。
-
根據貴公司/閣下要求及以本所的留置權利作依歸,本所將會把之前保管的文件和財物送還給貴公司/閣下,但本所將會保存有關案件的檔案,包括所有由本所律師就有關事宜工作的產物。除非貴公司/閣下與本所另有書面協定,本所將會保留在終止合同關係後於合理期間內將該等檔案銷毀或處理的權利。
-
- 客戶投訴
若貴公司/閣下欲對本所提出任何投訴(以書面較佳),應儘快聯絡該案件的「獨立合夥律師」(其名字列明於委聘協議內)。該獨立合夥律師並無實際參與處理該案件,其將會在瞭解貴公司/閣下的表述及作出深入調查後,仔細檢討有關投訴,並在事後向貴公司/閣下交代本所可以採取的行動(如有)以解決有關投訴。
- 為客戶持有資金
如果本所代表貴公司/閣下持有資金(該等資金並非貴公司/閣下支付給本所的律師費及墊支費用),那麼:
-
本所可以將該等資金存入本所持有帳號的任何一家銀行,除非貴公司/閣下特別以書面直接向本所說明貴公司/閣下的選擇。無論如何,本所對銀行在本所作為銀行客戶關係背後如何處理該等資金並不負有責任; 以及
-
除非雙方另有協定,貴公司/閣下享有該等資金孳生的利息。但是,本所對該等資金孳生利息的利率並不負責。
-
- 版權
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意見的所有文件僅限於貴公司/閣下使用,且僅限用於本所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的事宜。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所有書面材料之版權屬於本所。
- 第三方信賴
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任何工作以及意見,僅供貴公司/閣下使用。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並非向任何其他人提供或供其閱讀或遵照行事。如果貴公司∕閣下將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意見或任何文件交由任何第三方或由其遵照行事,本所對貴公司/閣下以及任何第三方由此引起的損失並不負有任何責任。
- 不可抗力
如果因為超出本所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事情導致本所不能向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 本所並不因此而負責。如果該等事情出現, 本所將會合理可行地儘快通知貴公司/閣下。
- 法律責任的限制
對於非訴訟事務,貴公司/閣下或貴公司/閣下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就有關案件,對於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和/或其合夥律師和/或其他律師和/或其繼任者根據協議所進行的工作在任何情況下的任何申索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港幣10,000,000元。
對本所向貴公司/閣下介紹的或本所代表貴公司/閣下委聘的任何其他專業人士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意見或服務,本所並不負有任何責任。
如果貴公司/閣下與任何其他顧問就顧問責任限額達成協議,本所不會對貴公司/閣下可以向該等顧問索償但基於該等限額不能實現索償負任何責任。
本所僅有資格對香港法律提供意見。如果貴公司/閣下的任何工作涉及其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本所樂意為貴公司/閣下介紹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顧問,但是本所對任何與香港法律無關的任何事宜並不負有任何責任。
- 監管法律
此等條款受香港法律監管。任何與此等條款有關的爭議、索賠或訴訟,必須交由香港法院處理。貴公司/閣下接受:本所是嚴格基於貴公司/閣下同意就委聘協議引起的任何事宜僅在香港提起法律訴訟而非提交其他任何司法管轄區法院的基礎上同意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