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條款


1. 條款性質

1.1 此等條款和條件為客戶(“貴公司/閣下”)與位於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57樓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本所” 或 “我們”)就本所代表貴公司/閣下工作所簽署的委聘協議(以下簡稱 “協議”)中所界定的“條款”。

1.2 此等條款也刊載於本所網站 www.robertsonshk.com。如果此等條款有任何修改,本所將會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貴公司/閣下。如果貴公司/閣下在該段期間內沒有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該等經過修改的條款將對貴公司/閣下有約束力。

1.3 除非經本所書面同意,否則此等條款和協議(統稱 “合同”)取代其他所有不論是口頭或書面適用於本所為貴公司/閣下工作的條款。除非經本所和貴公司/閣下雙方書面同意,否則此等條款不得被修改。

1.4 本所網站提供此等條款的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倘若條款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出現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准。

1.5 如果合同項下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條款的部分內容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因任何原因而被裁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時,則合同應被視為已刪除該等無效條款或該等條款的無效部分,而合同其他剩餘條款在所有關鍵時刻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6 合同中任何詞匯或表述在任何時候被定義後,該詞匯或表述在整份合同中具有相同涵義。在合同中,凡對一條條例的引述是指根據香港法律制定的該條例,凡對“書面”的引述包含經書寫的原件、傳真件及/或電子郵件。

 

2. 通訊

2.1 除非貴公司/閣下特別要求,否則貴公司/閣下同意本所可以通過電子郵件與貴公司/閣下通訊(包括本所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或墊支費用所發出的賬單)。本所不對以及貴公司/閣下同意本所不對任何貴公司/閣下因通過電子郵件通訊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延誤、訛誤或病毒感染負責。對此,貴公司/閣下確認並同意:

  1. 電郵並不是一個安全的通訊方式,客戶資料及通訊有可能被第三者非法獲取及使用;
  2. 電郵不能確保送達的時間,亦不能確保訊息已獲預期收件者接收;
  3. 電腦病毒傳播的風險非常高,迄今並無令人完全滿意的偵查方法。因此,建議客戶掃描所有外來電郵以偵查電腦病毒及採取適當措施去消除這些病毒;
  4. 當以電郵傳遞文件時,收悉該等文件時其格式可能會有所改變;以及
  5. 迄今未能保證電郵收件者收到的電郵是否由貴公司/閣下所認為的寄件者發出,尤其當涉及如支付款項等的重要事項時,建議貴公司/閣下應透過電郵以外的其他通訊方式核實相關訊息。

2.2 本所有權按貴公司/閣下提供給本所的最近期的郵寄地址、傳真號碼和/或電郵地址發出通訊。倘若貴公司/閣下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最新的聯繫資訊,本所不對貴公司/閣下由此引致的任何損失負責。

2.3 倘若貴公司/閣下以任何電子通訊、流動通訊或短訊通訊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WhatsApp 通訊或微信通訊)與本所任何人士聯絡,貴公司/閣下接受該等通訊方式會有與上文第2.1條相類似的風險。

 

3. 收費

3.1 本所的收費是根據本所賺取費用者為貴公司/閣下工作的時薪計算。每小時的收費標準根據為貴公司/閣下工作的賺取費用者的經驗和專長而有所不同。本所可不時修改協議中的按時收費標準。

3.2 本所的收費估算都是基於估算時本所已知悉的資訊而厘定,這種估算可以再作調整。本所不受收費估算約束。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任何定額報價只有在納入協議才對本所有約束力,並在任何情況下均受合同條款約束。

3.3 除了本所的收費之外,本所或會向貴公司/閣下發出本所因向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而產生的額外墊支費用的賬單。該等墊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國際電話費 、 傳真費、郵資及速遞費、文職人員超時工資、大律師費用、法院存檔費以及查冊費(統稱 “墊支費用”)。

3.4 按照本所一般慣例,本所會要求客戶預先支付本所律師費及墊支費用。通過貴公司/閣下的預付費用,本所得到貴公司/閣下的授權從該等金額中扣減本所發給貴公司/閣下的賬單之金額。

3.5 如果閣下為個人,(i)資產滿足相關財務限額要求;(ii)且涉及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署對案情審查的要求,閣下有可能獲得法律援助。如閣下欲考慮申請法律援助,請聯絡法律援助署:

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政府合署24樓至27樓
電話:2537 7677
網頁:https://www.lad.gov.hk

4. 賬單

4.1 在代表貴公司/閣下處理案件期間,本所將定期向貴公司/閣下發出本所律師費及墊支費用的賬單。本所的慣例是按月發出賬單,但本所有權決定向貴公司/閣下發出賬單的頻率。

4.2 在一張賬單所涉及的任何時期內,本所可能收取少於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的賺取費用者的累計時間之費用。然而,除非經本所書面同意,否則本所保留在日後對未收取的計時費用向貴公司/閣下發出賬單的權利。

4.3 所有賬單須于收到時支付。此外,如果本所在賬單日期起計三十日內沒有收到貴公司/閣下全額支付的費用,本所將保留停止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的權利,直至貴公司/閣下全額支付賬單載明的費用及未付費用之利息,該利息為年利率五個百分點。

4.4 為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執業者條例”)目的而言,貴公司/閣下同意每一張由本所向貴公司/閣下遞送的賬單,均為分開及不同的賬單,儘管該賬單可能與貴公司/閣下一直指示本所的任何特定事宜有關。

4.5 如果貴公司/閣下對任何賬單的數額有任何異議,根據執業者條例第67條規定,貴公司/閣下可以向法庭申請將該賬單進行評定。但貴公司/閣下必須于賬單送達日期起一個月內向法庭提出該申請。如果貴公司/閣下于一個月後才提出賬單評定申請,法庭有可能施加額外條款才批准貴公司/閣下提出申請,例如要求貴公司/閣下將賬單的款項先繳付予法庭。如果貴公司/閣下于賬單送達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後才提出申請或貴公司/閣下已經支付有關賬單,除非有特殊的原因,否則法庭不會批准貴公司/閣下提出評定有關賬單的申請。

 

5. 指示

5.1 除本文另有所述外,本所會將貴公司/閣下提供有關貴公司/閣下以及其事務的信息保密,並且根據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指示和信息代表貴公司/閣下行事,但本所無須獨立核實貴公司/閣下提供的該等指示和信息。因此,對於因為貴公司/閣下所提供的信息的任何錯誤或失實陳述導致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或索賠,本所均不負責並有權向貴公司/閣下取得彌償。

5.2 在本所的委任客戶多於一人或一家公司的情況下,本所獲允許(但沒有責任)在未經其他該等委任客戶核實的情況下,根據該等委任客戶的其中一人的指示行事。如果本所的客戶為公司,本所有權根據該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其他獲公司授權的人士之指示行事,直至收到貴公司/閣下另行書面通知。

5.3 本所將分配本所認為適當的資源去處理受委託處理的事務。本所在協議中通知貴公司/閣下將被指派處理貴公司/閣下的案件的賺取費用者,但本所保留在有需要時指派其他賺取費用者為貴公司/閣下處理任何特定事務的權利。

5.4 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任何意見可能享有法律專業特權保障。因此,在沒有事先與我們協商之前,貴公司/閣下不應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所的意見,以確保不受強制性披露的特權得到充分保護。

 

6. 規管

6.1 因本所受香港律師會的監管,而香港律師會要求所有律師事務所在接受現有及新的客戶指示的時候都必須遵守旨在打擊與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資金籌集有關活動的“實務指示P”

6.2 在為貴公司/閣下開展工作前及持續進行工作的同時,本所亦必須從貴公司/閣下獲取資料,以符合本所鬚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615章) (“反洗黑錢條例”)識別和核實客戶身分,以及其他盡職審查的要求。這可能涉及到有關貴公司/閣下的資金來源的問題,對於公司客戶,則有可能涉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詳細資料。

6.3 如果貴公司/閣下無法提供本所不時要求的,與本所法律和規管要求的相關資料,本所保留立即終止與貴公司/閣下訂立的委聘協議的權利。

6.4 請貴公司/閣下垂注香港的反洗黑錢法例,譬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其中第25A條所載內容如下:

(1) 凡任何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

(a)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利益;

(b) 曾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

(c) 擬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

該人須在合理範圍內儘快將該知悉或懷疑,連同上述知悉或懷疑所根據的任何事宜,向獲授權人披露……。

根據以上法例,本所有責任不向貴公司/閣下披露本所已經或將要作出彙報的事實,因為“洩露消息”屬刑事罪行。上述的彙報責任淩駕於任何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或本所對於貴公司/閣下的保密責任。

 

6.5 根據《公司(住宅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第622N章)(下稱 “該規例")第12(1)條,本所的律師可不時成為有權獲取受保護資料(如該規例所定義)的特定人士。如該特定人士能夠獲取受保護資料以協助本所處理貴公司/閣下所委託的案件,貴公司/閣下同意該等受保護資料的使用應嚴格限於本所受委託處理的案件之用,而不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具體而言,根據該規例規定,貴公司/閣下確認對受保護資料的任何其他使用屬刑事罪行。貴公司/閣下亦同意彌償本所及其合夥人及雇員因貴公司/閣下濫用受保護資料的行為,使本所免受損害。

 

7. 終止

7.1 貴公司/閣下可于任何時間書面通知本所終止繼續委聘本所。

7.2 如有充分理由,本所可以合理通知的方式終止代表貴公司/閣下。充分理由包括但不限於(i) 如果本所繼續代表貴公司/閣下將會導致本所觸犯法例;或(ii) 有利益衝突的存在或者本所相信繼續代表貴公司/閣下是不道德或不適當的;或(iii)貴公司/閣下未能向本所提供根據“反洗黑錢法例”及/或“實務指示P”所要求的資料;或(iv)貴公司/閣下尚未清付本所發出的賬單;或(v) 貴公司/閣下欠付本所要求的預付費用。本所沒有義務向貴公司/閣下披露本所終止委聘的理由。 

7.3 委聘終止時,本所有權向貴公司/閣下收取直至終止委聘時本所為貴公司/閣下工作應收取的費用以及所有墊支費用。

7.4 貴公司/閣下同意,在貴公司/閣下欠付本所費用的情況下,本所有權留置及保管屬貴公司/閣下的所有文案﹑文件和財物。

7.5 在終止委聘後,任何由客戶提供予本所的非公開資料將由本所根據適用的專業操守規則但受限於任何法律披露責任的原則予以保密。

7.6 在受限於本所的留置權利的前提下,根據貴公司/閣下要求,本所將會把先前保管的文案﹑文件和財物送還給貴公司/閣下,但本所將會保存有關案件的檔案,包括所有由本所賺取費用者就有關事宜工作的產物。除非貴公司/閣下與本所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本所保留在終止委聘後於合理期間內將該等檔案銷毀或處置的權利。

 

8. 客戶投訴

若貴公司/閣下欲對本所作出投訴,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所。本所會安排一名沒有實質參與該案件的合夥人去調查貴公司/閣下的投訴和在獨立於負責該案件的律師和/或合夥人的情況下查閱有關檔案,並在事後向貴公司/閣下以書面形式交代其調查結果,及本所可以採取的任何行動以解決有關投訴。

 

9. 為客戶持有資金

9.1 如果本所代表貴公司/閣下持有資金(該等資金為貴公司/閣下支付給本所的律師費及墊支費用),那麼:

  1. 貴公司/閣下同意支付所有由本所持有客戶賬號的任何一家銀行所收取的銀行費用及/或有關入帳及/或出賬的匯款費用。無論如何,本所對銀行在本所作為銀行客戶關係下如何處理該等資金並不負有責任; 以及
  2. 除非雙方另有協定,否則貴公司/閣下不會享有該等資金衍生的利息。如果本所同意向貴公司/閣下支付利息,本所對該等資金衍生利息的利率概不負責。

9.2 如本所未能與貴公司/閣下聯繫以退還賬戶餘額,貴公司/閣下特此同意授權本所在扣除任何未付費用或賬單後,或用於扣除本所在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的正常過程中產生的任何費用和/或支出的款項後,將該資金發放給香港律師會。

9.3 如果本所接到貴公司/閣下的匯款指示將資金匯給第三方,貴公司/閣下的指示將被本所視為不可撤銷的。貴公司/閣下同意本所不會對因執行貴公司/閣下所作出的匯款指示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一旦本所發出匯款指示,則無法撤銷該匯款。

 

10. 版權

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準備的文件以及就此提供的書面意見僅限於貴公司/閣下使用,且僅限用於本所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的事宜。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所有書面材料之版權均屬本所。

 

11. 第三方依據

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任何工作以及意見,僅供貴公司/閣下使用。由本所準備及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並非擬定向任何其他人提供或供其閱讀或遵照行事之用。如果貴公司∕閣下將本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意見或任何文件交給任何第三方或由其遵照行事,本所對貴公司/閣下以及任何第三方由此引致的損失不負有任何責任。

 

12. 不可抗力

如果因為超出本所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事情而導致本所不能向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本所並不因此而負上責任。如果該等事情出現,本所將會以合理可行的方式儘快通知貴公司/閣下。

 

13. 私隱政策

13.1 刊載於本所網站的私隱政策會不時更新。

13.2 本所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而貴公司/閣下向本所提供以及適用於該條例的個人資料只可用作以下用途:

  1. 在本所收到和持續收到貴公司/閣下的指示的範圍內,根據協議或貴公司/閣下不時給予本所的其他指示以及任何其他附帶事務,向貴公司/閣下提供法律服務;
  2. 本所合夥人擁有的公司根據貴公司/閣下的要求向貴公司/閣下提供公司秘書服務;
  3. 履行“實務指示P”(上文第6.1條所述) 的要求; 以及
  4. 在貴公司/閣下同意的情況下,推廣本所的法律服務。

13.3 除(i)在上文第6條所述的情況下,或(ii)根據對本所有約束力的法律或法規的要求,或(iii)根據貴公司/閣下的其他指示以外,本所持有關於貴公司/閣下的資料將被保密。

13.4 貴公司/閣下可查詢本所是否持有貴公司/閣下的資料,並要求查閱這些資料。貴公司/閣下亦可要求本所更正任何不準確的資料,並向貴公司/閣下闡明本所關於這些資料的政策。

13.5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收到任何查閱資料或更正資料的要求的情況下,本所有權就處理查閱資料或更正資料要求收取合理的費用。所有就(i)查閱資料或更正資料;或(ii)闡明關於資料方面的政策;或(iii)拒絶同意個人資料用作直接推廣用途的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私隱主任提出,相關信件請郵寄至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57樓羅拔臣律師事務所,或以電郵的形式發送至 privacy@robertsonshk.com

13.6 若貴公司/閣下授予本所在上文13.2(4)條所提述的同意後,不想從本所收到任何非應邀且不在協議範圍之內的電郵,貴公司/閣下可以電郵方式發送一個標題為“unsubscribe”的電郵到 subscription@robertsonshk.com,作出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所界定的取消接收的要求。

 

14. 法律責任的限制 

14.1 對於非爭訟事宜而言,在任何情況下,貴公司/閣下或貴公司/閣下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就本所根據合同進行的工作向本所和/或其合夥律師和/或其律師和/或其繼任者提出的任何申索,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港幣20,000,000元。

14.2 對本所向貴公司/閣下介紹的,或本所代表貴公司/閣下委聘的任何其他專業人士向貴公司/閣下提供的意見或服務,本所並不負有任何責任。

14.3 如果貴公司/閣下與任何其他顧問就顧問責任限額達成協議,本所不會對貴公司/閣下可以向該等顧問索償但基於該等限額而不能實現的索償負上任何責任。

14.4 本所僅有資格對香港法律提供意見。如果貴公司/閣下的任何工作涉及其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本所樂意為貴公司/閣下介紹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顧問,惟本所對任何與香港法律無關的任何事宜概不負有任何責任

 

15. 保密

15.1 本所將對所有從貴公司/閣下處獲得的非公共領域資料保密,並僅在貴公司/閣下授權,或在對本所適用的法律和專業法規要求披露的情況下披露相關資料。儘管如此,貴公司/閣下同意本所可以在任何實際或潛在威脅本所的法律、民事或監管程序中披露任何相關資料以便保護和/或為本所抗辯。本所也可以在必要時以及不喪失任何適用於本所的法律特權的情況下,以保密的方式向本所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審計師、銀行業人士和其他顧問披露任何相關信息。

15.2 本所沒有義務向貴公司/閣下披露,或以貴公司/閣下的名義使用本所對其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資料。

 

16. 監管法律

此等條款及合同受香港法律監管。任何與此等條款及合同有關的爭議、索賠或訴訟,均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的管轄。貴公司/閣下接受本所同意為貴公司/閣下提供服務,嚴格基於貴公司/閣下同意就本合同及/或因委聘本所而引起的任何事宜,僅可在香港而非其它任何司法管轄區提起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