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百利

合夥人

何百利於1983年在英國取得法律專業資格,於1985年成為香港認許律師,並於1990 年加入羅拔臣律師事務所。他於1991年成為本所合夥人,現時為商業訴訟部主管。

何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商業訴訟、商業詐騙及索究申索、僱傭法、企業事務、監管機構(證監會╱香港聯交所)的調查和審裁、國際仲裁及緊急的非正審申請和其他補救申請(包括資產凍結令和容許查察令)。

何律師不時在《法律名人錄》出現被推薦為訴訟律師,亦是香港民事訴訟程序(即白書)的特約撰寫人,曾為香港律師會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專員委員會專家小組會員,以及香港律師會業界會員紀律處分程序的專員小組檢控官,亦於香港大學作兼職講師。

 

相關資訊:

業務範圍

僱傭, 監管機構調查及訴訟, 銀行和金融事務 - 具爭議性, 訴訟及爭議排解, 調解

語言

英語

 

專業資格

英國利物浦約翰摩爾斯大學法律學士

於1983年成為英格蘭和威爾斯註冊律師

於1985年成為香港註冊律師

所屬團體

香港律師會

英格蘭和威爾士律師會

香港律師會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委員會委員

訴訟及爭議排解

  • 率領律師團隊代表一間香港上市中資紅籌股公司處理有關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商業罪案調查科對詐騙和虧空信託的指控進行之調查。此案涉及搜查令之涵蓋範圍以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爭議對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程序,在香港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及其有限的豁免性上取得突破性的判例。[CACV 60/2011]
  • 代表一間大型國際律師事務所處理範圍廣泛、涉及多方提出的訴訟,以及處理關於詐騙、表面權限以及有關明知收取和明知協助的索究申索的法律程序。[HCA 1061 of 2011, HCA 1088 of 2011 和 HCA 1167 of 2011]
  • 為眾多美國原告人就獲得的美國判決書(當中涉及港幣數億元的破產清盤)後應採取的彌償方法及濟助提供法律意見。[HCCW 177 of 2011]
  • 協助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集團處理在香港展開的訴訟程序,當中的複雜訴訟程序涉及違反受信責任及僱傭合約的指控、對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性契諾的可強制執行的範圍、限制貿易的爭議,以及知識產權及保密責任的爭議。
  • 代表一間美國集團公司的香港分公司在香港針對前僱員展開有關違反保密責任及商業秘密的法律程序。此案涉及限制、索究及安東皮勒禁制性的濟助。[HCA 1850 of 2007]
  • 為一所在中國有龐大生產權益的日資香港公司的擁有人及創辦股東就董事會爭議所引發的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意見。
  • 代表一間在中國持有大量不動產業及企業的香港上市公司的馬來西亞股東在香港展開雙重衍生法律程序。
  • 率領律師團隊代表兩所香港銀行處理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聲稱不當銷售雷曼迷你債券的指控所展開的調查及會面並為此提供法律意見。
  • 針對一宗涉及國際知名的並在新加坡以外營運的企業被挪用款項而提出有關欺詐和索究的訴訟,訴訟涉及一連串非正審禁制令申請和命令,以及相關的法庭命令和補償,包括諾里奇藥商披露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