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爵銘

合夥人

李律師自1985起在香港成為執業律師並已加入羅拔臣律師事務所約二十年。

李律師在香港高等法院不同級別的法庭、終審庭和以國際仲裁的方式處理本地爭議排解案的經驗相當豐富,其執業的覆蓋領域甚為廣泛,包括執行信用證及保證書、複雜的司法管轄權爭議、上訴至稅務上訴委員會的稅務上訴案,涉及收回土地、股東和家事爭議,以及違反信託行為和違約的司法覆核申請。李律師亦擁有相當的訟辯經驗,包括索取及解除馬雷瓦資產凍結令,申請禁制性濟助,以強制執行在本司法管轄區以外取得的禁制令,以及在涉及欺詐的案件中申請諾里奇藥商披露令及緘默令,並處理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和清盤程序中,形形式式不同種類的申請,並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詳盡的口頭訊問。除了代表不同人士進行仲裁,李律師亦有親身處理若干仲裁案的經驗。

李律師擁有廣泛的國際和本地客戶,並與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包括美國、以色列和歐洲的律師廣泛合作。

除了處理一般的商業訴訟和仲裁的經驗,李律師也曾參與一些重要的人身傷害及醫療疏忽案件,當中包括首宗關於一名失去知覺的病人在手術其間有關res ipsa loquitur (即事實不言自明)的申請。

李律師是本所破產清盤部的主管,並為管理層在公司破產清盤前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債權人索取最大保障和權益,並為清盤人及破產管理人就其權利、權力和破產清盤程序的策略給予法律意見。李律師亦是本所人身傷害部的主管,代表當事人就人身傷害、醫療事故和死亡事故申索賠償。

李律師亦擔任建築物上訴審裁處主席。 他曾擔任香港大學學生模擬法庭辯論的評審法官。 李律師曾就許多不同的法律主題進行演講,包括 “(Bolam) 伯勒姆原則” 於醫療過失訴訟的應用,破產法與其應用,以及向香港上訴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上訴。 李律師亦是香港以色列商會的活躍成員及該商會的副主席兼司庫。

 

相關資訊:

業務範圍

破產及債務重組, 保險, 訴訟及爭議排解

語言

英語

 

專業資格

伯明翰大學社會科學學士

於1981年成為英格蘭和威爾斯註冊律師

於1985年成為香港註冊律師

所屬團體

香港律師會

英格蘭和威爾斯律師會

英國仲裁員協會會員

建築物上訴審裁團的主席

訴訟及爭議排解

  • 代表一間香港上市公司在其被展開強制清盤程序後,將根據公司條例第228A的清盤程序擱置。其董事根據公司條例第228條單方面委任了清盤人,本所代表公司向原訟法庭申請反對該委任。原訟法庭裁定該上市公司應以強制清盤的途徑進行清盤。
  • 為一大型船務公司就清盤前的準備提供法律建議,以及在清盤前解除被大型銀行所凍結屬公司所有的巨額資金。
  • 成功在終審法院維持麻醉師沒有於手術其間避免病人橈神經受損被判須負法律責任的裁決。此案引用“事實不言自明”的原則解釋病人在手術期間無意識時遭受到橈神經損毀是麻醉師的疏忽 [FACV 11/2008]。
  • 針對一間國際保險公司取得永久完全殘疾款項的仲裁裁決。保險公司提出數個技術性辯護亦無法避免法律責任。
  • 就大型國際銀行提供的投資意見代表高資產人士。
  • 代表專門投資製藥行業的基金就股份賣家以具欺詐成份的失實陳述為由要求撤銷合約以及索取賠償。
  • 代表一間海外公司在清盤期間展開多項法律行動追討公司於增值稅詐騙案中被侵吞的資金,成功取得判決,並在互爭權利訴訟程序中成功討回重大資產。
  • 以禁制令的申請人未有披露關鍵資料為由,成功擱置凍結資產的禁制令。